1. 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花蓮縣,民國112年6月4日(星期日)病逝於臺北市,甲與配偶共育有3個兒子,大兒子30歲已婚,並育有一對龍鳳胎子女4歲;二兒子25歲未婚、小兒子15歲未婚,甲死亡時留有遺產包括:銀行存款1,500萬元;高雄市房屋一間市價1億5,0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3,0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5,000萬元,土地公告地價3,500萬元);上市股票一批,購入成本1,200萬元,112年6月2日(星期五)收盤價為2,500萬元,112年6月5日(星期一)收盤價為2,625萬元。此外,無任何負債與保險。甲曾於111年5月2日贈與配偶現金500萬元。若甲的大兒子拋棄繼承,由甲的孫子女繼承,另甲的配偶未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拋棄繼承。請回答下列問題:(計算題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一)遺產總額、遺產淨額及應繳納遺產稅各為多少?(二)納稅義務人應向那一個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其申報與繳納期限各為何?提示:配偶扣除額49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2. 甲營利事業設於臺中市,110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核定後,甲營利事業不服,遂提起行政救濟,假設本案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稅務案件,其行政救濟可分為那幾個階段?受理機關為何?納稅義務人的申請期限為何?請將下表繪製於試卷上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