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協助設置、管理國外漁業基地及有關國際漁業合作是漁會任務之一。 


2. 魚塭養殖漁民因魚塭在不同縣市,故可分別加入不同縣市區漁會成為會員。 


3. 區漁會有累積虧損,未訂定彌補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者,該漁會之年度考核不得評為甲等以上。 


4. 區漁會理事長當選鎮長,未就職前,辭去理事長職務,得保留理事資格。 


5. 漁船船主聘請之菲律賓籍漁工,為保障其權益,經漁船主同意後可加入區漁會為甲類會員。 


6. 漁會選任人員因故辭職,得以口頭說明向漁會請辭。 


7. 漁業勞動使用船筏之沿岸漁民得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 


8. 全國漁會理事候選人,不限於區漁會出席之代表。 


9. 經申請登記為會員代表候選人,在登記期間截止前經撤回登記者,得再申請會員代表候選人登記。 


10. 財產之盤存採永續盤存制。由會務部門會同會計部門定期實施盤點核對,並設簿登記,每年實施盤點核對不得少於一次。 


11. 農漁民子女助學金每學期每名發放金額,下列何者錯誤: 


12. 漁會得編列特別費,每月額度原則上為總幹事每月薪資之: 


13. 每屆理事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章程規定理事名額幾分之幾: 


14. 會員有下列何種情形應出會: 


15. 漁會理事、監事如有不得兼任或經營情事者,漁會應通知其在幾日內自行選擇: 


16. 下列何者非屬由會務部門負責之財產管理事項: 


17. 漁會應與其總幹事訂定何種契約: 


18. 依法登記之漁業相關事業得加入當地區漁會為: 


19. 理事、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不得超過漁會總盈餘百分之幾: 


20. 某甲申請加入A區漁會甲類會員,接到A漁會寄來否准入會的公文,某甲不服,應自公文送達之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區漁會申請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