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所有位於某號都市計畫農業區內土地一筆農地(其上建有一間合法農舍),該農業區多年前因實施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而變更為住宅區(但未發布實施),其土地開發方式於日前始經核定採取「先行區段徵收」,甲之農地於此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時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其土地登記簿上載有積欠地價稅新臺幣 10萬元之「禁止處分登記」。甲於獲悉上述資訊後隨即委託 A仲介公司代為出售其地,乙對該地有承買意願。若你為 A仲介公司之經紀營業員,依法應以該地之「不動產說明書」向乙為「解說」,請你從該地所涉及地用與地權法規及其影響之觀點,各提出一點以作為解說之重要內容,以利乙作為承買該地與否之重要依據。又上文所述「先行區段徵收」之意涵與目的各為何?又依法你亦有協助甲與乙公平合理地完成該地買賣契約簽約作業之義務,則應如何處理其上「禁止處分登記」?試依法分述之。
2. 按「房屋現值」為課徵房屋稅之稅基,而「房屋標準價格」又為「房屋現值」核計之基礎,則影響「房屋標準價格」之因素為何?有何問題?又若以「非自住住家用」之房屋為例,其徵收房屋稅之稅率為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該房屋稅「徵收率」應如何處理?有何問題?請依房屋稅條例等規定分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