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與乙共有一筆土地,甲持分2/3,乙持分為1/3。乙分別於99年1月28日、99年8月10日、99年9月8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與丙、丁、戊等人。嗣後甲與乙於110年3月18日訴請法院分割,兩人並因此取得因分割而形成單獨所有的土地,而上述三筆抵押權按應有部分比例移轉到甲與乙之土地上。甲不服該抵押權移轉到自己分得單獨所有的土地上,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請問甲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2. 甲為了避免債主追討以及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其不動產,而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進行土地買賣。乙因此取得甲所有之A地,並且完成移轉登記。乙於99年1月28日死亡、其子女丙與丁於99年2月2日辦妥繼承登記。請問(一)丙丁何時取得A地所有權?又嗣後甲向丙與丁請求塗銷登記,返還其所有之土地,請問(二)甲之請求是否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