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乙於民國105年2月4日借甲1,000萬,並由丙、丁擔任保證人,約定民國106年2月4日清償,甲直到民國111年2月1日仍未清償,乙於同年2月2日向甲、丙、丁請求清償借款,甲、丙、丁都拒絕清償,請問有無理由?
2. 乙請丙提供價值1,200萬元的A屋作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給甲銀行,向甲銀行貸款1,000萬,又商請丁為保證人,乙屆清償期無力清償且無任何財產,甲銀行即拍賣A屋,獲得1,000萬債權全部清償,請問丙可以對丁主張何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