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將其所有的A地出賣予乙,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甲、乙雙方應於 A地買賣契約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此申請登記權之行使除具有登記程序法上之效力(形式效力;對登記機關於受理申請登記案者而言)外,對於甲、乙雙方於實體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亦具有效力(實體效力)。試依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就該申請登記權所具之「形式效力」與「實體效力」,分別列舉二項予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