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夫甲因年事已高,不想繼續從事農務耕作,乃委託乙代理出售其所有A農地之相關事宜。丙臺商擬退休後返臺到郊區購買農地蓋農舍過遠離塵囂的田園生活。丙向乙表示,A農地位置不錯若可蓋合法農舍,即願購買,乙明知申請蓋造合法農舍不易,條件限制愈來愈嚴,但為求快速成交,仍拍胸脯說:A地這麼大,蓋合法農舍當然沒有問題,但甲並不知情乙對丙的保證。嗣後甲、丙即進行簽約、移轉登記並支付價金等相關事宜。半年後,丙退休返臺,並開始進行農舍蓋造,提出申請時才發現A農地無法蓋造合法農舍。試問:丙得否以受詐欺為由,主張撤銷與甲之間的A農地買賣契約?



3. 甲、乙為表兄弟,其所有A、B兩筆土地相鄰,甲在其所有的A地上蓋造立體停車場出租使用,乙因未在當地居住,甲蓋造時亦未申請鑑界。事隔20年,乙死亡由丙繼承B地並將B地售予丁。丁購買後欲建築使用乃申請鑑界,始發現甲的立體停車場有越界10平方公尺之情事。試問:丁得否向甲主張其立體停車場越界部分應予拆除並返還該部分土地?抑或丁得否請求甲購買立體停車場越界占用之土地?


4. 甲男、乙女經友人介紹後結婚並育有一子,婚後甲男購買A屋一棟,登記在乙女名下,頭期款、房屋貸款皆由甲男繳納,兩人並未約定登記任何婚姻財產制。嗣後甲男因工作調派至大陸,長期分隔兩地感情漸淡並與大陸女同事發生婚外情,甲、乙兩人遂決意離婚。假設兩人離婚時除A屋外別無其他財產,A屋價值1200萬元,但尚有貸款600萬元。離婚時甲男請求乙女返還他總共出資購買A屋的資金600萬元;乙女則主張,婚後她辭去工作以家庭為重,全心照顧在臺灣的公婆及小孩,甲購買A屋以她的名義登記為房屋所有人,他出資購買A屋的資金是屬於「贈與」,無須返還。試問:甲、乙之主張有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