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戶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據此,申請人有依法定期限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之義務,如申請人不於期限內辦理戶籍登記者,即依同法(舊法)第79條之規定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假設國人某甲於國外結婚後6個月,該(新法)第79條經修法而變更處以新臺幣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鍰,故後法比較前法顯有更重之行政罰。申請人於結婚後1年,始回國申請辦理結婚登記。試問:行政機關應依戶籍法第79條之新法或舊法來處罰申請人?並請申述其理由。
2. A直轄市都市發展局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委託某民間開發公司B改造該直轄市之某老舊市區。B公司爰於受委託之權限範圍內與甲下水道工程公司締結行政契約,約定甲負責清理、淨化該市區淤積之下水道,而B則於必要範圍內,依法發給甲各項工程許可及廢棄物清理許可。準此,甲若依約向B申請下水道之某工程許可,而B拒絕發給時,甲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以為救濟?甲如情況急迫,有聲請暫時權利保護之必要時,應向B、A,抑或行政法院聲(申)請那一種類型之暫時權利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