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市為加強管理違章建築,遂制定「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其中規範有違章建築拆除費用負擔之收費基準,另外亦訂有違反該自治條例的罰則。請問:(一)乙之違章建築遭拆除後,不服甲市主管機關收取拆除費用過高,遂提起行政爭訟,主張「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但其並非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有違憲法第23條的法律保留原則。其主張有無理由? (二)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相關案件提起行政爭訟時,若承審法官認為罰則已違反比例原則,此時承審法官是否仍應於個案審理時援引為審判之依據?
2. 試論述下列案例的某丙與某丁,得否以及如何提起行政爭訟?(一)A國立大學位於風光明媚的河岸邊,校園環境優良,附近居民喜愛帶飼養犬隻前往散步。為維護校園安全,遂訂立「A國立大學犬隻管理規則」,規定「除導盲犬與工作犬外,民眾攜帶犬隻,應依規定繫狗鍊或做好防護措施,否則不得進入校園。已進入校園者,得予驅離,並禁止一定期間內不得入校」。居民某丙某日帶自家犬隻前往,因犬隻便溺需求,遂解除狗鍊,經校警發現後,通報大學管理單位。A大學遂以C函通知丙,於文到三個月內禁止其攜帶犬隻進入校園。丙不服C函,欲提起救濟。(二)B國立大學校地廣大,為維護校園通行秩序與安全,遂訂立「B國立大學車輛管理辦法」,規定車輛通行、停放、違規處理等管理規則。某丁為該校大學部學生,多次違反停車規定,經學校開立車輛違規事件通知單,並依規定繳納違規處理費。某丁不服通知單,欲提起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