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向B機關申請補助,遭B機關否准,A認為B機關承辦人員有意阻撓,欲請求B機關提供有關其申請補助之相關承辦人員簽核該公文所表示之內容。試問:A應依何種法規請求B機關提供上述公文?B機關可否拒絕提供該公文?B機關若不提供該公文,A應如何提起救濟?
2. 甲於其住處頂樓飼養鴿子,影響附近環境衛生,經民眾一再向A市環境保護局陳情,A市環保局所屬環保稽查員乃於109年2月4日上午10時40分許會同警方前往稽查,認定甲於前揭地點飼養鴿子,確實有未妥善清掃管理,造成羽毛、糞便四溢之情形,顯已影響環境衛生,即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9款規定告發,並依同法第50條規定裁處甲新臺幣1,200元罰鍰,並限期至109年2月20日完成改善,屆時未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甲屆期未報請A市環保局查驗,試問環保局是否應查驗,未改善者,始得逐日處罰?又得否一次按日數裁罰合併送達? 【參考法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其餘各款略)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廢棄物清理法第61條本法所稱按日連續處罰,其起算日、暫停日、停止日、改善完成認定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第2項本法所稱改善完成,指完成前項改善行為,並檢齊證明文件報請處分機關查驗,經處分機關查驗符合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