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腕式配戴裝置,又稱「智慧型手錶」(Smart watch),其組成、規格與功能如下方描述,請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詳述該「智慧型手錶」宜歸列稅則第85.17節或91.02節之依據及理由。※腕式配戴裝置,又稱「智慧型手錶」:係一帶狀以電池操作之裝置,含有黑白電子墨水螢幕、電子錶模組、加速度感測器、高度計。其中無線電收發器利用開放式無線技術標準(藍牙,Bluetooth)與某些行動裝置無線通訊,例如蜂巢式網路之行動電話。此裝置可獨立於其他裝置執行下列之功能:瀏覽日期及時間;鬧鈴;步程器。對配戴者而言,與主裝置配對使用可附加有下列功能,包括:可直接透過此裝置撥打及接聽電話;瀏覽所接收電子郵件及通知;操作主裝置之音樂播放器功能。參考資料:第85.17節「電話機,包括蜂巢式網路或其他無線網路電話;其他傳輸或接收聲音、圖像或其他資料之器具,包括有線或無線網路(如區域或廣域網路)之通訊器具,但不包括第84.43,85.25,85.27或85.28節之傳輸或接收器具」、第91.02節「第91.01節以外之手錶、懷錶及其他錶,包括碼錶」
4. 進口具有把手與杯蓋之茶杯,容積約500毫升(c.c.),高約16釐米(cm),杯身為雙層不鏽鋼真空結構,杯身外壁塗布塑膠漆,杯身底座(高約1釐米)、把手及杯蓋均為塑膠製成,請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詳述該茶杯宜歸列稅則第39.24節或第73.23節之依據及理由。參考資料:第39.24節「塑膠製餐桌用餐具、廚房用具,其他家庭用製品及衛生保健或盥洗用具」、第73.23節「鋼鐵製餐桌、廚房或其他家用物品及其零件;鋼鐵絲絨;鋼鐵製洗鍋物及洗濯或擦亮片、手套及類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