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有一幅名畫,借給乙畫廊展覽,並未授與乙任何權利。詎料,乙竟以甲之代理人名義,將該畫賣給丙;簽訂買賣契約後,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該畫交付於善意之丙。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丙是否可以善意取得該畫之所有權?丙是否可能因時效而取得該畫之所有權?
2. 甲意圖避免其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後,將其所有之房屋交付給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登記在乙之名下。詎料,乙竟將該屋出租於善意之丙,並交付給丙占有使用。甲嗣後主張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故房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契約均屬無效,甲仍為房屋之所有權人,並根據民法第767條之規定,對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丙抗辯根據民法第948條之規定善意取得房屋之占有,而且根據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請附理由回答,甲與丙之主張,何者有理由?
3.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下一子丙;甲男出外工作,因意外身亡。乙女無力單獨扶養幼子丙,遂與丁男結婚,並帶丙子與丁男共同生活,且以丁男為家長,惟丁男並未收養丙。請問:丙與丁,丙與丁之父親戊,是否有身分法上之關係?丁對丙在法律上是否有扶養義務?
4. 甲有一宗A地,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出售給乙,雙方簽訂買賣契約後,甲將土地交付給乙,但並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甲將同一宗A地以500萬元出售給丙(一地二賣),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丙取得A地所有權後,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乙返還A地;乙則提起反訴,主張根據民法第244條第2項之規定,撤銷甲、丙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契約。請附理由回答,乙與丙之主張,何者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