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意圖避免其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後,將其所有之房屋交付給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登記在乙之名下。詎料,乙竟將該屋出租於善意之丙,並交付給丙占有使用。甲嗣後主張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故房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契約均屬無效,甲仍為房屋之所有權人,並根據民法第767條之規定,對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丙抗辯根據民法第948條之規定善意取得房屋之占有,而且根據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請附理由回答,甲與丙之主張,何者有理由?



4. 甲有一宗A地,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出售給乙,雙方簽訂買賣契約後,甲將土地交付給乙,但並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甲將同一宗A地以500萬元出售給丙(一地二賣),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丙取得A地所有權後,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乙返還A地;乙則提起反訴,主張根據民法第244條第2項之規定,撤銷甲、丙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契約。請附理由回答,乙與丙之主張,何者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