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設已成年之甲、乙、丙、丁、戊5人共有A地,每人之應有部分為均等;現甲、乙、丙3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該A地予承買人己,並會同己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申請登記時,共有人甲、乙、丙並未附具任何切結文件於登記申請書類中。試問:此際,甲等人於登記申請書上應簽註記明之事項內容為何?請依土地登記規則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規定,說明之。
2. 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及第11條分別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未經登記所有權之土地,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試問:前開二條規定所稱「本規則另有規定」之情形為何?請分別舉例說明之。
3. A地所有權人甲將其土地出租予乙,供為建築房屋使用;乙於建築房屋後,為眺望之需,乃與A地相鄰之B地所有權人丙協商合意,就B地之一部設定不動產役權,並會同向管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試問:於此情形,其申請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應提出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B地所有權狀外,其他依同規則規定應提出之文件為何?又,關於是項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上之法定應登記(記明)事項及約定登記(記明)事項各為何?請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分別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