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項特考之請辦機關得視其特殊業務需要,設定各種資格條件限制,此為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惟此種限制是否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及「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權利,多年來正、反主張互見。請分別說明正、反對立的意見內涵,並就己見評論之。
3. 為了避免退撫基金入不敷出,影響公務人員退休權益。此次政府年金改革特別在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設計了鼓勵晚退的機制。試說明新法中有關鼓勵晚退的機制為何?並請論述此一機制對未來公務人力可能帶來之影響。
4. 以下的情境,其敘述內容有5個錯誤,請找出錯誤之所在,並以相關之法令規定內容予以更正。某甲業經銓敘審定為委任第5職等本俸5級370俸點在案,因故機關首長想把他調任為委任第1至第3職等書記。因為某甲是非自願調任,所以他去請教自稱人事專家的某乙有關任用、俸給、考績、救濟等權益事宜。某乙跟他說:「首長本就擁有用人權,你被降調為第1至第3職等書記並未違法。在俸給部分,因為你的新職是第1至3職等書記,因此,需改敘該職務最高職等委任第3職等本俸1級280俸點並改支第3職等專業加給。年終考績如果是考列乙等以上,將從第3職等本俸1級280俸點晉敘。」某甲一聽,回道:「那我不是虧大了嗎!」某乙回道:「沒關係,你可以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再審議,這是保障你權益的救濟途徑,要好好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