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失業男子張三因有詐欺、背信等前科,長期無工作致心生怨懟,乃思前往市政府鬧事,表達不滿。某日自家中取出自有水果刀一把,藏於褲袋中,準備前往市政府找市長理論。於進入市政府擬潛入市長室時,遭秘書阻擋詢問來由,張三支吾其詞只一再說要找市長。不久隔鄰警察局兩名警察迅速到達現場,對張三進行盤查,並見其褲袋鼓鼓,進行拍搜,確認帶有器械,乃要求張三將器械交出,發現是水果刀後,將張三帶回警察局依法處理。請問:(一)警察盤查、拍搜並將張三帶回警局,是否合法?理由為何?(二)警察應依何法處理本案件?本案件應由何機關,如何處理?
2. 李四租用大樓內一間民宅經營夜春護膚美容店,並經商業登記完竣,但該護膚店卻暗藏春色,經常媒介店內從業人員與客人為猥褻之行為。某日,又遭客人檢舉,轄區警察分局乃派遣警察人員偽裝客人前往消費,並於營業時間內進入,見有客人在場疑似進行猥褻行為,店家藉此以營利時,乃通知店外制服警察入內進行臨檢及盤查,並獲客人合作,指證李四確有媒介猥褻以營利之行為。請問:(一)警察入內臨檢是否合法?理由為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新增規定,得否將李四之夜春護膚美容店勒令歇業?理由為何?(二)勒令歇業後,可依何種法令,如何進行強制執行?理由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