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歲之甲向車商乙購買機車1輛,言明價金5萬元,分5期給付,甲於付完第2期之款項後即不再付款,乙乃以甲為被告,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提起給付價金3萬元之訴。書記官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交郵局寄送至甲寄宿處所,郵差至甲之住處時,因甲不在,乃將通知書交給住甲隔壁房之丙,由其代收。問:乙之訴是否合法?法院之送達是否合法?若甲於言詞辯論時由其父親A陪同向法院表示願以2萬元和乙和解,乙亦表示同意,問:法院是否仍應繼續進行訴訟? 【提示】在解民事訴訟法的實例題時,往往必須要具備民法之概念。首先在心裡應該具備的概念是,題目故意設計被告為未成年人,因此在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與訴訟能力上,要進行必要的說明與區別。此外,關於對未成年人之送達問題,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7條之規定,也會受到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訴訟能力之影響,因此一開始的討論就顯得非常重要。
2. 請說明證明與釋明之區別。【提示】嚴格來說,這一題應該算是訴訟法共通原理的題目,因為不論是民事訴訟法或是刑事訴訟法,都一樣有證明或釋明之區別。釋明用一般的概念來看,是向法院將特定事項說明或表示清楚的一種方式,亦即,僅為一種說明,使得法院或承審法官得清楚掌握相關事項之輪廓,釋明多用於程序事項,但與訴訟上爭點較無相關之其他實體事項,如有釋明之必要者,當事人亦得依法加以釋明。而證明則即屬不同次元之概念。在刑事訴訟法之領域中,對於被告之有罪判決,檢察官所為之嚴格證明,必須要達到毫無合理懷疑之程度;而在民事訴訟法之勝訴判決中,則多以優勢證據為決定勝訴、敗訴之基礎,且受到舉證責任分配之支配,故與刑事訴訟法中嚴格證明之程度不同;因此,不論係刑事訴訟程序或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有罪無罪、民事訴訟權利歸屬之相關實質上重要事項,即必須以證明為之,不能以釋明為之。
3.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合法搜索可分令狀搜索及無令狀搜索,其中合法的無令狀搜索類別有幾種,試分別論述之。【提示】從今年的趨勢來看,刑事訴訟法的題目,不論是第3題或是第4題,都一樣是法條的記憶背誦的題目。而且在歷屆相關試題中都已經出現過不少相類似的題目,算是「有背就有分」的題目。不過,既然出現這一類鑑別度不高的題目,法條的整理就是在答題上非常重要之部分。第3題是從有令狀搜索與無令狀搜索的區別與應遵循的基礎原則來破題的。我們用最簡單的話來說,搜索由於具體情況之不同,可以分為有令狀搜索與無令狀搜索,而由於搜索在本質上係嚴重侵害或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強制處分,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處分,係採取令狀主義為原則,而以無令狀主義為例外;惟不論係採取令狀主義或無令狀主義。均需符合法定程序原則。因此,搜索的基礎法律原則,是法定程序原則。這是在本題作答前必須要具備的基礎概念。以下擬答中我們是將刑事訴訟法中與無令狀搜索所有關的條文列出來,請讀者搭配擬答提示的說明,自行筆寫練習。在申論題的考試中,維持筆寫練習的習慣是非常重要的。大多數考生都會習慣性地直接看解答,而不願意養成手寫練習的好習慣,但手寫練習是培養答題思緒與反應最基礎的方式,因此建議考生能寫完答案之後,再與【答】互相對照,對於實力之提升,極有助益。
4. 檢察官於何種情形得為緩起訴處分?另緩起訴處分得命被告附帶遵守履行何種事項?試分別論述之。【提示】本題係單純之法條整理題,最主要的核心法條,係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與第253-2條,只要熟悉、回答這2個條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