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上週到郵局匯新臺幣二萬多元借乙,但隔天乙說沒收到錢,兩人核對帳號,才發現匯款時寫錯一個帳號數字,新臺幣兩萬多元匯到另一個帳號裡。甲趕緊到郵局要求幫忙追錢,郵局發現甲匯入的帳號開戶者已死亡。請問:甲可否追回此款項?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2. 甲為資深公務員,從未買過股票,因聽信財政部長乙在報上公開作信心喊話,主張股票已經跌深可以進場購買,乃前往丙證券公司開戶,以新臺幣五百多萬元購入丁公司股票五萬股。不料數日後該檔股票連日跌停,甲損失逾半。請問:甲可否依據民法第74條第1項「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之規定而為主張?或者可以依據其他法律撤銷其意思表示?
3. 甲、乙兩兄弟與朋友數人前往KTV唱歌,乙因故與隔壁包廂的丙發生嚴重爭吵,乙打了丙一個巴掌。丙要大打出手時,被丙的女友和其他人架開。丙覺得面子受辱,事後越想越氣,回家帶了一把槍回頭想要置乙於死地。其間乙還在KTV和友人喝得半醉,橫倒在包廂沙發上。甲則在上廁所時聽到KTV門口櫃臺有人大聲擾攘和怒罵,出了廁所一看,原來是丙不顧櫃臺勸阻,要進入行兇。由於丙身材壯碩,櫃臺人員攔不住。甲見情況不對,從廁所工具間拿了一把小木椅,緊隨在後。就在丙進入乙的包廂時,甲持木椅從後面攻擊丙的頭部和身體,丙受傷倒地。KTV的人員利用丙來不及反應,將丙壓制在地。甲、丙二人刑事責任如何?(不必檢討危險物品罪的問題)
4. 甲在山上務農,基於農事上的需要,自己教十八歲的兒子乙開車幫忙載貨。經過長期的開車送貨,乙也擅長於駕駛,不過也因為如此,父子兩人根本不管應該要去考駕駛執照的事情。有一天晚上,甲吩咐乙,隔一天清早要送一車高麗菜到山下交貨給盤商。乙應允,不過乙整個晚上沉迷於新的電玩遊戲,直到半夜三點多才上床睡覺。乙早上五點多被鬧鐘叫醒,開車載貨上路,由於精神不濟,幾乎進入昏睡狀態,在山下路口處根本沒發現紅綠燈號為紅燈,直接駛過路口,撞倒行人,行人死亡。甲、乙二人刑事責任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