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某夜去XXX夜店飲酒時,於吧檯發現乙女喝得爛醉如泥,不省人事,遂將乙女帶至汽車旅館性侵得逞。翌日,乙女醒來發現被甲性侵,遂報警將尚在睡覺之甲逮捕帶回警局偵訊,並移送檢察官偵辦。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後,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行準備程序時,未通知甲選任之辯護人到庭;惟於審判期日時辯護人到庭為甲進行實質辯護。請詳附理由申論:辯護人僅於審判期日到庭辯護,卻未於準備程序期日到庭參與行準備程序是否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