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行所得稅法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是否合乎憲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與精神?會計師某甲應聘於K大學擔任兼任教師,教授中級會計學,105年度獲得鐘點費5萬元,相對應地也支出交通費、教材費3萬元,請問該筆鐘點費應屬何類所得?又可否減除相對應費用?
2. 陳先生106年6月1日締約贈與名下一處臺北市房屋及土地給子陳小華,次月並將房地所有權過戶,該筆房地3年前以4,000萬元買進後,另花費500萬元改修,過戶時市價約5,0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合計則為3,000萬元,贈與契約中載明過戶所須土地增值稅、贈與稅概由受贈人繳納,除該筆房地贈與外,106年度陳先生別無其他贈與行為。請依照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一)該筆贈與應否適用新修正之贈與稅率? (二) 該筆房地贈與之納稅義務人為何人?(三)該筆房地贈與之應納贈與稅額應為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