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反制跨國集團利用租稅天堂,規避在臺灣的納稅義務,政府於民國105年7月27日公布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請問該條文於何時開始施行? 


2. 張君於106年6月1日贈與長子現金6,000萬元,除此之外,該年度並無其他贈與行為,請問該次贈與應納贈與稅額若干? 


3. 有關贈與稅的課徵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4. 有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5.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非自用住宅之房地交易所得應適用稅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6. 有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7. 有關非加值型營業稅之稅率規定,下列何者正確?【1】證券業專屬本業之銷售額為5%;【2】視障者提供勞務之按摩業為0.1%;【3】小規模營業人為1%;【4】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為1%;【5】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為1%。 


8. 有關地價稅的課徵稅率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9. 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公告地價之機關(甲),以及重新規定公告之年限(乙)分別為: 


10. 有關地價稅稅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公有土地免徵地價稅;【2】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3】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二;【4】企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興建完成之日起為千分之二;【5】公共設施保留地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 


11. 依現行菸酒稅、娛樂稅的課徵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12. 黃君未婚,已成年。在8年前出售土地,當時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若他今年又要出售土地,則在下列那一種情形下,此次交易之土地增值稅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2】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5年;【3】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4】黃君無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5】出售前持有該土地5年以上。 


13. 張君購入房地產一筆,於民國105年2月1日完成移轉登記,購買價格為4,000萬元,後將該房地產出售,於次年3月1日,完成移轉登記,售價為5,000萬元,出售時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5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50萬元,無法舉證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請計算該筆房地產之課稅所得額: 


14.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15.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1】退職所得定額免稅;【2】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3】課稅級距金額;【4】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5】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16.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何種情況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1】天災;【2】事變;【3】不可抗力之事由;【4】經濟弱勢;【5】資金短缺。 


17. 營利事業計算課稅所得時,下列何者不得認列為費用或損失?【1】資本利息;【2】滯報金;【3】滯納金;【4】滯納利息;【5】交通罰鍰。 


18. 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選擇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分開計算稅額者得減除那些項目?【1】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2】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3】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4】標準扣除額;【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19.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提撥勞工退休基金且獨立保管、運用,其提撥數額在未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的多少百分比限度內?得採下列何種帳務處理? 


20.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除就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應如何處罰? 


21. 依相關稅法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22. 李君已成年,未婚,名下僅有一屋,位於臺北市,該屋現值為100萬元,市價為200萬元,本年度供本人實際居住使用,無出租使用,請問本年度應納房屋稅額若干? 


23. 有關稅捐稽徵法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1】課徵房屋稅所寄發之公文書,得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2】以上市之有價證券擔保稅款者,其金額按九折計算;【3】尚未被檢舉或調查之漏稅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繳者,免罰滯納金但需加計利息。 


24. 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但截至106年3月4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達若干元者,仍得繼續執行,其執行期間不得逾111年3月4日? 


25. 有關稅捐稽徵法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1】因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收稅款者,核發退稅以7年內為限;【2】扣繳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短報扣繳稅捐者,最高可處6萬元罰金;【3】稅捐分期繳納而未繳者,於繳納期屆滿日起,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限3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2. 陳先生106年6月1日締約贈與名下一處臺北市房屋及土地給子陳小華,次月並將房地所有權過戶,該筆房地3年前以4,000萬元買進後,另花費500萬元改修,過戶時市價約5,0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合計則為3,000萬元,贈與契約中載明過戶所須土地增值稅、贈與稅概由受贈人繳納,除該筆房地贈與外,106年度陳先生別無其他贈與行為。請依照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該筆贈與應否適用新修正之贈與稅率?
(二) 該筆房地贈與之納稅義務人為何人?
(三)該筆房地贈與之應納贈與稅額應為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