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廠商擬進口家用果汁機之零件,包括馬達、開關、電路板總成、金屬製螺栓、塑膠外殼等。家用果汁機成品歸入稅則第8509.40.00號「水果或蔬菜搾汁器」,則前述各項零件是否應歸入稅則第8509.90.00號「家用電動用具之零件」或其他稅則?試述其歸類依據及理由。
2. 由39公克可可醬及13公克麥芽麵包棒組合而成之方便攜帶之隨手杯型態,以麥芽麵包棒沾取可可醬後即可食用;其中可可醬歸入稅則第1806節「巧克力及其他含有可可之食品」,麥芽麵包棒歸入稅則第1905節「麵包、糕餅、蛋糕、餅乾及其他烘製食品,不論是否含有可可…」,該貨品究宜歸入那一節?試述其分類理由及依據。
4. 世界關務組織(WCO)制定的HS解釋準則(General Interpretative Rules)共有6條,其中解釋準則四為:「貨品未能依前述準則列入任何節者,應適用其最類似貨品所屬之節。」為何實務上該準則四很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