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民國國民某甲與外國人民某乙在國外結婚後,某乙以依親為由,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駐外館處以其入境違反公共利益為由,予以否准。請問某甲得否認為其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以駐外館處為被告,而提起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課予義務訴訟?【參考法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第1項)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十二、其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第2項)依前項規定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2. 設有某市立交響樂團,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於其官方網站公告甄選樂團專任指揮及甄選簡章。甲報名參加甄選,經甄選小組評審後,公告入選名單,並通知甲未獲錄取。問:(一)上開「甄選簡章」及「未錄取通知」其法律性質為何?(二)甲若不服此「未錄取」之通知,提起訴願救濟時,受理訴願機關依法應為如何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