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希望向乙以新臺幣(以下同)50 萬元購買其汽車,故於106 年6 月1日以普通信件對乙發出要約,並要求乙至遲於106 年6 月12 日答覆,乙於106 年6 月6 日收到該信件,試申論下列問題:(一)甲所發出之要約何時生效?(二)如事後甲後悔,甲欲以限時掛號通知乙,表示撤回該訂購,倉促之間未寄限時掛號,僅以平信投入郵筒,致該信遲至106 年6 月8 日到達乙處,甲撤回其要約是否有效(三)如乙覺得甲之出價太低,故以信件通知甲希望至少55 萬元出售,該信件於106 年6 月12 日送達至甲處,問乙之行為效力如何﹖
2. A 有鑑於其未成年17 歲子B 已經上高中,日漸有零用錢支出的需要,故答應每月給新臺幣(以下同)3600 元零用錢。因B 甚喜歡流行之遙控航拍機,因此也想擁有一架,而一架SPARK 迷你航拍機價值16000 元,B手邊錢不夠支付。下列三種情形,如A 反對,其法律行為效力如何?(一)B 和店家C 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以其每月的3000 元零用錢作為分期給付。(二) B 自此每月將其零用錢儲存下來,終於在一年後,共儲得16000 元,遂向店家C 購買航拍機。(三) B 以其零用錢購買大樂透,幸運得彩金2 萬元,而向店家C購買航拍機一架。
3. 甲與乙為夫妻,某日二人正要開車外出卻發生嚴重爭執,乙怒氣下車。乙隔了十幾分鐘後準備再上車時,看見甲在已經發動的車上駕駛座睡著,乙突升殺機,竟將其所有但向來供甲使用之該車排氣管廢氣引入密閉車室內,希望甲在熟睡中中毒身亡。乙完事後,甲不知為何突然醒來,見乙仍未上車,一時暴怒,想起該車為乙所有,甲隨手拿起車上尖物,將前擋風玻璃擊碎,卻不知因此救了自己一命。試問甲之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論處?參考法條(刑法):第352 條: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353 條: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54 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