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A廠商參加B機關某工程採購案,A廠商提送之C技術學院出具之「工地密度(砂量法)試驗報告」,B機關發現A廠商偽造該試驗報告,而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情事,並以函1通知A廠商,指示如未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提出異議,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A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經A廠商依法提出異議、申訴,均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駁回在案。B機關復以函2將A廠商刊登採購公報為拒絕往來廠商,停止A廠商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3年。A廠商不服,以其營業權及生存權受嚴重剝奪,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B機關前開行政處分效力之全部。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一)本案函1是否為行政處分?(二)本案函2是否為行政處分?(三)本案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82條暫停採購程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