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廠商參加B機關「標購95年心臟電擊去顫器一批」採購事件,不服機關所為異議處理結果,於法定期間向C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起申訴。經C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查系爭採購申訴案,前經B招標機關以函撤銷原處分。C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判斷「申訴不受理」。請依政府採購法第84條說明招標機關可自行撤銷之規定為何?
2. 為何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但如機關係「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是否屬於「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並請依政府採購法第14條規定,說明如有分批辦理之必要者,應如何辦理始符合法律規定?
4. A廠商參加B機關某工程採購案,A廠商提送之C技術學院出具之「工地密度(砂量法)試驗報告」,B機關發現A廠商偽造該試驗報告,而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情事,並以函1通知A廠商,指示如未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提出異議,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A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經A廠商依法提出異議、申訴,均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駁回在案。B機關復以函2將A廠商刊登採購公報為拒絕往來廠商,停止A廠商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3年。A廠商不服,以其營業權及生存權受嚴重剝奪,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B機關前開行政處分效力之全部。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一)本案函1是否為行政處分?(二)本案函2是否為行政處分?(三)本案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82條暫停採購程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