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A廠商參與B招標機關辦理「路面修復工程」採購案,B招標機關對A廠商解除契約,以函1通知:「今貴公司未能依上述協議內容進場施作,本處依工程契約第15條規定與貴公司解約,並沒收履約及差額保證金。」等語,惟並未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B機關再以函2通知已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廠商不服,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起申訴,經該會判斷「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一)本案函1之通知是否符合停權處分之記載?(二)本案A廠商提起申訴,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判斷「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是否有理由?(三)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9條之1規定,停權處分通知應如何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