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建築法之規定,未經許可發照而擅自建造者,建管機關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甲直轄市政府為處理該市存在多年之既存違建,於民國(下略)84年訂定「甲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依該要點,53年1月1日以後至83年12月31日以前存在之違建為「既存違建」,「既存違建」除有危害公共安全、水土保持、公共交通或公共衛生之情形而應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外,予以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請問:「甲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之法律性質為何?建管機關就不存在本題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等除外情事之「既存違建」仍予優先查報拆除,是否違法?因此被拆除房屋之屋主,得否請求國家賠償?
2. 甲向主管機關A申請生活扶助,A依法核給甲每月新臺幣3,000元之生活津貼,該有正確教示之處分於105年1月15日送達於甲,並自同年2月1日起生效。惟於同年6月13日時,A發現甲申請時所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係甲所偽造,甲並不符合申請資格。試問:(一)A得否撤銷該處分?(二)A得否向甲追繳其之前所受領之給付?得否以行政處分追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