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成年之高中生甲於上學途中拾獲內有財物十萬元之皮夾,不久失主領回遺失物並感謝甲拾金不昧而致贈一萬元。甲將三千元捐給假扮殘障人士之乙,另二千元向丙超商詐稱父母同意購買遊戲點數,又用剩下五千元擅自向丁補習班報名參加數學補習。試問:甲所為上述行為之效力如何?
3. 甲與仇敵乙在路上相遇,乙立即拔槍射甲,甲動作敏捷躲過一槍。甲遇襲後迅速靠近乙並施以擒拿術制伏乙且奪下手槍。甲奪下手槍後,為避免乙再度攻擊自己,遂朝乙射了一槍,不僅將乙射死,子彈還貫穿乙而射中路人丙,導致丙手臂中彈受傷。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
4. 甲、乙一同到墾丁海邊租用香蕉船遊玩,當二人駕駛香蕉船來到海中間,突然一陣大浪打翻香蕉船,導致船體翻覆,二人同時落海。兩人均未穿救生衣,但乙在落海時緊急抓住船上浮板一塊,甲見到乙有浮板可抓,從乙的後方游泳靠近,然後趁乙不注意時,從後奪取浮板。乙因浮板被奪,在海上掙扎一陣子,最後仍不幸溺斃,甲則自己游上岸獲救。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